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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5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十五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的规定。 
  一、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当先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等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额。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基金申购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为了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资产估值。开放式基金通常应当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的对象是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估值的具体方法主要包括: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分两种情况:本上市流通的属于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计算;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3.未上市国债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额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计算;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按配股价计算。 
  5.未上市的其它证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6.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7.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方法。可以从基金资产总值中减去的负债和费用主要包括:应付赎回款、应付管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佣金、应付利息、应付收益、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 
  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所谓申购、赎回日,指的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或者要求基金管理人赎回其所持基金份额的当天。这里所说的费用,指的是基金份额申购费、赎回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费等于基金份额净值乘以申购、赎回费率。从目前的实际操作来看,基金管理人对大额申购和持有时间较长的基金份额赎回,通常有一定的申购、赎回费的优惠,申购费率随申购量的增加而减少,赎回费率随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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