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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66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六十六条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释义】 本条是对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条件的规定。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封闭式基金的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封闭式基金合同当事人约定有基金合同期限;二是封闭式基金份额总额经核准后一般固定不变。如果封闭式基金合同当事人根据基金运营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希望扩募基金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则必须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照本条的规定,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基金运营业绩既是吸引投资人的最为核心的因素,也是衡量基金管理人专业投资管理能力的重要指标。以专业研究水平和投资能力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为投资人带来良好回报,应当成为基金管理人追求的经营理念。基金管理人专业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能把握市场的变化,决策正确,操作适当,其所管理的基金运营业绩就会良好,扩募基金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就有条件。如果基金运营业绩不好,未能给投资人带来良好回报,还要扩募基金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又有何意义呢?恐怕即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了,投资人也不会“买账”。因此,基金运营业绩良好是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基金作为专业理财的行业,诚信守法是行业的生命线。我国基金业起步较晚,发展中存在基金运作不规范、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等问题。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基金投资的风险,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惩处是非常必要的。通常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是故意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破坏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正常秩序或者损害投资人利益等方面的行为,对于最近二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基金管理人,法律不允许其所管理的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这一方面是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更主要的是为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是涉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能得到充分表达,所以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依照本法第71条的有关规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本法第75条进一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据此,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必须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除应当符合前面三项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外,还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比如说封闭式基金扩募时还应当遵守本法第4章基金的募集、第7章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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