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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68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六十八条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合同终止时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的规定。 
  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是指出现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或者约定情形时,依法清理基金财产的活动。基金合同终止的最直接结果表现为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条的规定,负责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这既是基金管理人应尽的职责,也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对清算组成立时间的约定,在基金合同终止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负责组织将清算组成立起来。清算组成立后具体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等工作。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财产清算的主要程序是:1.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由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进行处理和处置;2.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核查和确认,也即进行清产核资,以查实和确定基金财产;3.清算组在对基金财产清理、核查和确认的基础上,编制基金财产账册,并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4.清算组负责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主要是将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卖出变换成现金;5.清算组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剩余基金财产的分配;6.分配剩余基金财产后,清算组应当制作基金清算结果报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7.最后由清算组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具体来讲,基金清算组成员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由于基金财产清算涉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应当经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取信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后要将清算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根据有关规定,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应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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