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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交易

第47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七条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核准的规定。 
  一、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含义 
  根据本法第5条的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如果需要上市交易,授权国务院另作规定。因此,本章所说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专指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是指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采用公开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买卖。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具有以下特征: 
  1.实行公开的集中报价和成交制度,不像普通商品买卖那样通过私下协商报价和达成交易。 
  2.在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所有买入的有效报价,按照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照报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所有卖出的报价,按照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也按照报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排序在前的买入报价与卖出报价配对成交,即对买入最高报价与卖出最低报价优先配对成交;在同等报价条件下,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排序在前的报价配对成交。 
  3.实行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即广大投资者并不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是委托作为交易所会员的经纪人代理买卖。 
  4.上市交易的价格、成交情况及有关信息公开。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随时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份额交易的成交价格、交易量及其他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也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信息,保证基金份额交易的公开、透明。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与证券及其他金融领域关系密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准。从本质上讲,基金份额是广义上的证券的一种,因此,本条关于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核准的规定与证券法关于证券上市交易核准的规定基本一致。根据有关规定,目前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核准程序是: 
  1.基金管理人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申请书、上市公告书、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基金份额发售文件、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资格证明文件、基金财产托管证明文件等,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证券交易所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拟订上市交易时间,并附相关文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按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由证券交易所出具上市通知书,并与基金管理人订立上市交易协议,安排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可以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依照其章程及交易规则,对交易所会员及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监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为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自我监管作用,简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程序,提高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核准的效率,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这里所说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主要是指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及证券交易所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条件和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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