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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交易

第4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九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的制定及其核准的规定。 
  一、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的制定及其核准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依照其章程及交易规则,对交易所会员及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监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制定证券包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是证券交易所明确基金份额上市及交易程序,规范基金份额交易行为,加强自律监管所必须的措施。为此,本条授权证券交易所制定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执行。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 
  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条件。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与本法规定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基本相同。 
  2.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提交的文件。这主要包括:上市申请书;上市公告书;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上市推荐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格证明文件;基金财产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其他文件。 
  3.上市程序。交易所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上述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及拟定的上市时间连同相关文件一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对符合上市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由交易所出具上市通知书。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上市交易的,须于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布上市公告书。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要求。基金价额上市交易的基金应予披露的信息包括上市公告书、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定期公告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投资组合公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公告,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基金披露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基金份额交易的停牌、复牌及暂停交易和终止交易的情形和程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年度或者中期基金报告、召开持有大会、公布分红派总决议和公布实施该决议,予以例行停牌及复牌。出现可能对基金份额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者基金份额的交易出现异常波动,交易所有权采取临时停牌措施。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或者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上市交易,或者严重违反上市交易规则,或者未按规定缴纳上市交易费用等情形时,交易所将暂停交易。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在暂停交易期间未能消除被暂停交易的原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终止上市交易的决定,基金合同期限届满未被批准续期,经批准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原因时,终止其上市交易。 
  6.上市交易费用及违反上市交易规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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