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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7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入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三)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四)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事项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是基金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在有关涉及切身利益的基金重大事务的处置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有自己的发言权和决定权。如果基金治理结构不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或者影响基金重大决策的途径,基金份额持有人恐怕只能选择“用脚投票”。为此,本法确立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这种机制的存在,既可以有效地对基金管理人实施监督制约,更主要的是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武器。 
  本条的规定明确了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价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依照本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是涉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听取和尊重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所以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依照本法第75条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据此,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终止的,基金合同可以提前终止。 
  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根据基金运营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封闭式基金如果扩募或者延长合同期限,必须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进行。由于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是涉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能得到充分表达,所以基金扩幕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依照本法第75条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据此,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封闭式基金可以进行扩幕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三、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同样是涉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理应听取和尊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所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价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进行。依照本法第75条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据此,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四、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当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这也就表明投资人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标准的认可。如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市场和基金的发展情况,要求提高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就涉及到基金合同的变更,因此,要取得作为基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同意,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依照本法第75条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据此,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方可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方面起着主导作用,因此,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十分慎重。如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确实不能或不适于继续履行基金管理、基金托管职责需要更换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有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依照本法第75条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特有人参加,方可召开;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据此,只有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方可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这是指除前面具体列举的五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法定事项外,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基金合同各当事人可以约定哪些事项需要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例如,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必须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因此,对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也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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