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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第57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资产组合和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一、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方式 
  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采用资产组合方式,是证券投资基金的重要特征之一。所谓资产组合方式,指的是基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的和投资方向,而将基金财产投资于按照一定原则选择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组合的多种证券。运用基金财产,进行组合投资的目的是降低投资风险,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基金资产组合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一是可投资的主要证券品种之间的组合。一只基金通常组合不同证券品种,但是以某一证券品种的资产组合为主,比如股票型基金以股票组合为主,债券型基金以债券组合为主。 
  二是同一种证券的品种组合。以投资某一种证券为主的基金,根据其投资方向和目的的不同,其资产组合的具体品种各不相同,比如同样是股票型基金,积极成长型基金,追求高风险、高回报,以买入卖出股票的差价为收益的主要来源,资产组合主要是具有高速成长潜力的中小型企业的股票;平稳成长型基金追求稳定的长期的投资收益,以大型绩优公司的股票组合为主;股票指数基金以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的成份股股票为主进行投资组合。此外,某些基金还对投资证券所代表的行业另有要求,在进行资产组合式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代表不同行业的证券进行资产组合。 
  二、基金财产投资的比例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除应当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外,还需要遵守对投资于某一证券的比例限制,以分散投资风险,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和流动性,并避免因基金财产投资过分集中于某一证券而影响该证券交易价格的公正性。一些国家和地区大多在其法律中对基金财产投资所应遵守的比例限制作具体规定。比如:日本规定,基金财产购买某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的10%。韩国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将超过基金财产总价值的10%的基金财产投资于同一有价证券,购买某一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的20%。我国香港规定,基金财产持有任何一个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任何一个发行人发行的每一类别的证券不得超过该类别的证券的发行总额的10%;持有其他基金单位或股份,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非上市证券,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同一种公共证券(主要是指经合组织成员国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买入期权,以行使价(期权合约规定的期权到期时的执行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5%;投资于期货合约的投资总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我国台湾规定,基金财产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价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本法未对基金财产投资的具体比例限制作出规定,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遵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财产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一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三、基金资产组合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限制的约定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投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障证券交易的公平与公正,基金合同应当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对基金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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