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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第5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十九条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七)从事内幕安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财产禁止从事的投资或者活动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要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法律规制,那么拥有巨额资金力量的基金将会成分“洪水猛兽”,随意投资、随意担保,不仅容易滋生腐败,还容易导致资金风险。因此,为了保证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法对基金财产的运作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依照本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承销证券 
  所谓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或者投资银行根据承销协议,协助证券发行人推销其所发行证券的行为。证券承销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代销,即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二是包销,即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实践中发行证券主要采用包销的方式。由于证券承销存在着发行风险,如果允许将基金财产用于证券承销,一旦发生证券不能全部售出的情况,势必会出现由基金财产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情况,这就违背了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方式的原则,且证券承销从性质上讲是一种经纪业务,而基金财产只能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所以对基金财产用于证券承销的行为必须严加禁止,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本法第58条对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投资,这也就是说基金财产只能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证券品种的投资,而不能用基金财产从事其他的投资或者活动,当然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也不例外。由于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存在着较大风险,可能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对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行为同样必须严加禁止,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所谓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是指无论以多少基金财产投资都要用全部基金财产承担责任的投资。由于这种投资的风险极大,一旦失败将会给基金财产带来毁灭性损失,因此法律禁止基金财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防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遭受损害。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了防止基金管理人利用不同基金之间的买卖进行利益输送,一般应当禁止基金之间相互投资。因此本项规定了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其他基金份额”,同时考虑到我国今后可能会允许设立专门用于购买其他基金份额的基金,而法律对具有特定投资方向的基金,可以授权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所以本项又规定了“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为今后发展“基金的基金”等基金品种预留出了法律空间。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由于利用基金财产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涉嫌利益输送、不当关联交易等证券投资违法行为,且极有可能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从事危害基金财产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是完全必要的。 
  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利用基金财产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同样涉嫌利益输送、不当关联交易等证券投资违法行为,如不加以禁止很容易诱发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从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所以也必须予以禁止。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承销期结束后承销的证券并不在此限制之内。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所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背离市场竞争原则和供求原则,通过增加买进或者卖出证券的数量来人为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如果利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不仅会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也会损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为了维护证券交易公正合理地进行,必须禁止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即是指除前面所列举的七项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或者活动的禁止性行为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利用基金财产从事的投资或者活动。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法律对具体行为难以-一列全,作出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可以适应证券市场监管中的复杂情况,有利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证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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