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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第60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规定。 
  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管理,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条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这是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依照本法第62条的规定,主要包括: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2.基金募集情况;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6.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7.临时报告;8,基金价额持有人大会决议;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1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上列各项基金信息是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法律要求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所谓真实性,是指基金信息的内容必须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所谓准确性,是指基金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对有关情况所作的陈述和提供的数据与实际情况应当符合,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所谓完整性,是指基金信息披露的各项文件应当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内容应当完整,不得有遗漏。 
  我们知道,在证券市场上,每支基金的未来收益都具有不确定性,投资人在收益、风险方面的偏好也有所不同。寻求各种投资品种和获利机会的投资人,都需要通过公开披露的各种有关基金的信息,特别是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以及证券市场上提供的其他基金信息数据等,进行分析预测,才能作出交易、申购或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决定,所以了解可能影响基金份额价格的各种信息,是投资人作出正确选择的前提。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只有公布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才能有助于投资人了解基金真实情况,作出正确选择;而散布虚假信息,进行信息误导,则会使投资人作出错误的判断,利益受到损失,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讲,依照本法第93条的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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