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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第6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六十一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的规定。 
  我们知道,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是社会公众,他们购买基金份额的目的是希望分享基金财产增值的成果,从而获得投资的收益。为了对投资风险和收益做出合理判断,以便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投资人需要尽可能广泛、迅速地了解和掌握与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有关的各类信息,因此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认真承担对投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对于基金管理人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在时间上的要求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依照本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这就是说基金管理人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与发售基金份额至少要有3天的间隔,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使投资人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拟发售的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以方便其做好必要的准备和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因此是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法律规范。 
  对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予披露的其他基金信息在时间上的要求,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具体来讲,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上市交易日前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披露;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完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并公告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公告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一时间编制临时报告书,经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本条同时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这也是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措施。依法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应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外,还要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以使投资人能有更多的途径、办法充分获知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从而保障其在进行基金投资时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投资人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过程,也正是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了解投资人需求,与投资人寻求沟通、交流互动的好机会,所以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高度重视、依法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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