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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7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七条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释义】 本条是对非本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的规定。 
  所谓抵销,是消灭债的一种方式。是指互负到期债务的当事人,将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务予以相互冲抵。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法定抵销是指法律规定抵销的条件,条件具备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效力。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第二,双方债务均已到履行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 
  第三,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是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品质相同,是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与等级无差别。 
  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相抵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是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抵销。如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不得将债务人的生活必需费用用于抵销债务。 
  二是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抵销。如应当支付给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于抵销工人欠企业的债务等。 
  基金财产属于信托财产,虽然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基金托管人托管,但并不属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的收益,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所生成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承担。而债的抵销从其性质来讲是一种单方面民事行为,可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为了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及基金财产的安全,本条对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的抵销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第一,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这是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同一相对人有属于基金财产上的债权,同时负有属于其固有财产上的债务,都到了清偿期,二者不能抵销;如果允许二者抵销,容易发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用信托财产清偿其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情况。禁止这两种债权债务相互抵销,有利于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及基金财产的安全,有利于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这是指,对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上的债权,同时到了清偿期,相互之间不得抵销。因为从表面看,这些不同基金财产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但是这些基金财产的利益的归属主体不同,如果允许这些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被减损的基金财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损害。禁止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有利于保障不同基金财产各自的独立性及基金财产的安全,有利于维护不同基金财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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