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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1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一条 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文件。 
  【释义】 本条是对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和如何提交申请文件所作的规定。 
  《公司法》对股票发行条件作出了规定,所以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股票发行条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行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用以表示股份的形式,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的凭证。股票的发行人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在这里发行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也有所不同,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发起人以募集设立方式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中重点支持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从严控制一般加工工业和商业流通性企业,暂时限制金融、房地产等行业。2.股本结构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认购数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应少于发行人拟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发行人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发起人内部职工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3.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第二种情况是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除了应当具备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条件外,还应当有近三年连续盈利的纪录,并且必须符合一个实质性条件,这就是发行人不能有过高的负债比例和过低的有形资产比例。即公司在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种情况是已经依法完成了公司设立程序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股票或者配售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发行人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发行人在近三年内的净资产收益率每年都在百分之十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发行人在近三年内连续盈利且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前一次募股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发行人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同期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利率;发行人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发行人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发行人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在发起人承诺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可不受百分之三十比例的限制。 
  第二,股份的发行必须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第三,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四,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5.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6.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由承销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发起人公开发行股票,应当依照上述法定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以下申请文件:1.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2.公司章程;3.经营估算书;4.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5.招股说明书;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公司法》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也作了规定,这些法定条件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干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3.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4.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5.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6.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以下二种情况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按照上述法定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予以批准。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1.公司登记证明;2.公司章程;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4.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第十一条 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文件。 
  【释义】 本条是对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和如何提交申请文件所作的规定。 
  《公司法》对股票发行条件作出了规定,所以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股票发行条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行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用以表示股份的形式,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的凭证。股票的发行人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在这里发行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也有所不同,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发起人以募集设立方式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中重点支持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从严控制一般加工工业和商业流通性企业,暂时限制金融、房地产等行业。2.股本结构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认购数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应少于发行人拟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发行人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发起人内部职工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3.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第二种情况是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除了应当具备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条件外,还应当有近三年连续盈利的纪录,并且必须符合一个实质性条件,这就是发行人不能有过高的负债比例和过低的有形资产比例。即公司在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种情况是已经依法完成了公司设立程序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股票或者配售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发行人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发行人在近三年内的净资产收益率每年都在百分之十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发行人在近三年内连续盈利且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前一次募股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发行人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同期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利率;发行人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发行人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发行人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在发起人承诺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可不受百分之三十比例的限制。 
  第二,股份的发行必须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第三,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四,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5.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6.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由承销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发起人公开发行股票,应当依照上述法定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以下申请文件:1.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2.公司章程;3.经营估算书;4.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5.招股说明书;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公司法》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也作了规定,这些法定条件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干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3.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4.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5.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6.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以下二种情况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按照上述法定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予以批准。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1.公司登记证明;2.公司章程;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4.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上述申请文件。 
  按照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依法核准或者审批的需要规定发行人提交有关文件,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也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规定办理。 
的,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上述申请文件。 
  按照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依法核准或者审批的需要规定发行人提交有关文件,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也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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