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觅法通 在线合同撰写 | 委托法律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觅管通会员 客服中心
  首页 写合同 拟文书 找律师 查法规 看案例 想咨询 要加盟 建规章   管理资料 焦点时评 论坛 博客
  收藏夹 打印 页内查找 字体:
 当前位置:觅法网首页 > 法律法规 > 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1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触。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审批,参照前二款的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对核准或者审批机构或者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行为规则的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这一规定有以下含义:一是股票发行申请的核准决定是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或者说是否准许发行股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来决定。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定条件作出核准决定;三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票发行申请依法承担核准责任,这就是说,如果因工作疏忽或徇私枉法造成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股票公开发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核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这是一项法律原则,确立这一原则是为了保证提高核准过程的透明度,促使依法公正地作出核准决定,加强责任意识,防止徇私舞弊的行为。 
  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四项行为规则:一是,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包括经济上的和其他方面的利益联系。与申请发行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被指定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二是,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这里所谓馈赠,实际上包括无偿获得的可以金钱来计算的各种形式的利益。三是,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这也是避免参与核准的人员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益关系。四是,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触。这是防止私下拉关系、走后门,避免发生舞弊现象。本条规定这四项行为规则,主要是为了保证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能够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进行审核工作,防止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条件负责审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审批程序也应当提高透明度,依法接受监督。参与审批公司债券的有关人员,也应当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四项行为规则。这是保证证券发行核准或者审批程序公正性的共同要求。 
合同撰写系统
智能撰写
调用范本
范本下载
在线委托法律服务
委托撰写合同
委托审核合同
您可以委托觅法网为您撰写合同,专业人士构成的团队服务,保证您的合同权益和安全。 体验>>
撰写文书
审核文书
订制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细分需求 聚合竞价 监督服务
服务需求专业分析 服务律师可供选择
服务领域专业细分 服务质量全程监督
觅法网承诺:委托觅法网提供同一律所的同一律师服务,觅法网为您优惠5%。
觅管通会员服务 详情>>
为企业提供合同、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等法律咨询服务
经济合同审查减少企业潜在损失
劳动用工专业咨询保障企业用工安全
规章制度合法性订立降低法律风险
关于觅法 - 觅法通 - 觅法服务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34la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觅法(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