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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47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七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释义】 本条是对公告股票上市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规定。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申请人依照前条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及有关文件,由证券交易所安排上市。申请人在取得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后,并距正式挂牌上市的5日以前,应当公告本公司的上市报告及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为了规范股票上市交易的上市报告文件及其公告行为,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其附件明确地规定了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包括以下主要事项:(1)要览;(2)绪言;(3)发行企业的概况;(4)股票发行及承销情况;(5)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6)公司设立登记情况;(7)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情况;(8)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9)公司财务会计资料;(10)董事会对上市的承诺;(11)重要事项或重大多件揭示;(12)备查文件目录。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向社会公告其上市报告,并且应当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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