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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50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十条 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债券上市申请。 
  【释义】 本条是对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核准权的规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符合法定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公司债券在发行时,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该发行审批权是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行使。公司债券在二级市场上的转让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管理,因此,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则由中国证监会行使统一监管权。按照这一分工原则,本条规定,已发行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申请该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该申请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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