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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5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十九条 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释义】 本条是对保证公告的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规定。 
  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依法制作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其目的在于给发行人进行自我宣传提供机会,以便推销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同时也是给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和有关发行事项创造条件,以使投资者依据自己的判断作出投资选择,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发行人的真实情况,从而防止各种欺诈行为,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所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该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本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公司公告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报告书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了解公司及其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真实情况,使社会公众在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买进或者卖出股票、公司债券,从而保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实现。如果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上市文件不真实,那么,就会使社会公众在虚假信息的基础上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导致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该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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