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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60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六十条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释义】 本条是对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依法提交并公告中期报告的规定。 
  本条所指的中期报告,是指关于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上半个会计年度中有关情况的报告。中期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及附属明细表几项内容。公司经营情况是指公司的管理、营业情况,包括过去的业绩和未来的前景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是了解公司现状及预期发展情况的一个重要途径,为保证投资者能够充分获得公司的情况,本条规定中期报告应当载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与公司有关并将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不仅其结果有可能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而且该诉讼活动本身有可能会对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引起其股票、公司债券的大幅度波动,从而对股东、债权人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中期报告应当载明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组成对公司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持有较大比例股份的大股东,他们享有较多的表决权,所以他们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事项有着较大的决定权,有的甚至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事项享有控制权。因此,股东持股情况发生变化后,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发行该公司债券的公司,其已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变动,也直接影响债权人的权益。因此,中期报告应当载明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如大股东情况的变化、股票及债券种类的变化等。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因此,股东大会对重要事项的审议,如对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及监事有关事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所作出的决议,不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而且股东大会对这些事项的审议,很可能会影响人们对公司前景的期望,对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的价格产生影响,引起其股票、公司债券价格的波动。因此,中期报告应当载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除上述事项以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一些影响股东、债权人利益以及影响股票、公司债券价格的事项,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一些事项,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中载明。 
  中期报告应当依法提交给法定的机构并予以公告。由于中期报告所载明的内容涉及到公司最基本的情况,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所以,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依法制定中期报告后,应当依法将中期报告提交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以使上述机构加强对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监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将其中期报告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同时,应当予以公告,即将中期报告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等,供社会公众查阅,以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从而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买入或者卖出该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决定。 
  中期报告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由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其他一些重要事项处在经常变化之中,而且这些信息会直接影响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价格,为了保证公司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本条规定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依法提交和公告中期报告的法定期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即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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