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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64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六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释义】 本条是对如何公告的规定。 
  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交易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公告是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途径。所以,如何进行公告,对于信息公开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本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公告者应当同时做到: 
  一、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公告的文件 
  进行公告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广大社会公众能够知悉所公告的信息。由于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所面对的是社会公众,公司的股票、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进行交易的人也是为数众多的投资者,为了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充分知悉所公告的信息,方便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地了解有关证券的信息,同时,为了降低公告的成本,本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为公告有关证券事项而专门出版的公报上刊登。 
  二、将公告的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除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以外,还应当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对于其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告者还应当将公告的文件置备于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使社会公众能有更多的途径充分获知信息,从而保障社会公众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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