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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3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三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规则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是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上市证券的集中交易场所,其采用的交易运行规则有以下特点:一是实行经纪人作为交易所会员的代理买卖制度,即广大投资者不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活动,而必须通过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买卖。二是各会员代理买卖证券或者自营买卖证券,实行公开的集中报价和成交制度,而不是象柜台交易或店头交易那种一对一的交易方式。三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其撮合成交、清算交割、登记过户等业务逐渐分离,由各自相互独立的机构专门负责,形成相互配合并相互制约的系统。上述有关证券交易所主要的交易运行规则,使证券的场内交易具有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可以覆盖更多的投资者,在更广的范围内形成市场价格。 
  证券交易所的一项很重要的规则是实行证券的集中竞价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所有参与证券买卖的当事人进行公开报价,其中所有买入的有效委托按照报价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照委托的时间顺序排列;而所有卖出的有效委托,其报价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也按照委托的先后时间顺序排列。依顺序将排在前面的买入委托与卖出委托配对成交,即按“价格优先”原则对买方最高报价与卖方最低报价优先配对;在同等出价条件下,按“时间优先”原则对顺序在先的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果所有买入委托的报价均低于卖出委托的报价,则上述委托继续排队,等待新的委托报价,以此形成连续性的竞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活动。 
  集中竞价的好处在于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为各国证券交易所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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