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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释义】 本条是对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形态的规定。 
  对于证券交易的种类和市场形态有多种划分方法,其中按照订约和清算期限的关系划分,可以将证券交易分为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 
  现货交易,又称“现款交易”、“现期交易”,是指证券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商定的付款方式,在较短时间内进行交割,从而实现股票等证券所有权的转让。与现货交易相对应的是证券的期货交易,例如:目前国外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是指以股票市场价格指数为“商品”的期货交易活动。 
  对于在我国现阶段是否同时开展证券的现货交易和期货、期权交易,在证券立法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国务院有关法规中明确禁止金融期货交易,但从今后证券市场长远考虑,应当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接轨,既规定证券现货市场,又规定期货、期权市场。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对风险较大又难以控制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应持非常慎重的态度,从近几年国际上出现的期货、期权交易的重大事件,特别是从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看,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我国来说还缺乏经验,尚不具备开展证券期货、期权交易的条件,因此,国务院已作出的严禁从事证券期货、期权交易的规定应当予以坚持,《证券法》不调整证券期货、期权交易。 
  经过反复研究,本法专门规定我国目前阶段的证券交易活动应当实行现货交易,不允许进行证券的期货、期权交易。在经过若干时间实践后,在我国的证券现货交易市场步入比较规范和健康的发展轨道后,如果客观条件和实际需要可以进行证券期货、期权交易时,通过制定新的相关法律或者对《证券法》进行修改而另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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