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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发行、交易必须合法进行,三种不正当行为必须禁止作出的规定。 
  证券发行、交易,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牵动到若干经济领域,由此形成多方面的经济关系,因此必须是有普遍遵守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统一行为规则,以规范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范风险,惩处证券犯罪。在此,应当注意的是,证券发行与交易所要遵守的是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而不仅仅是某一部法律,因为“合法”的标志为一系列的法律规范。 
  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三种行为加以明令禁止。 
  首先是禁止欺诈,该行为对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不但坑害了投资者,而且使证券市场中的经济关系混乱,违法违规行为泛滥,酿成许多恶果,所以只有禁止证券市场中的欺诈行为,包括欺诈客户的种种行为,才能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 
  关于禁止内幕交易,这种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使一部分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不正当地利用某种优势牟取不正当利益,也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维护证券市场必不可少的正常秩序,必须坚决禁止内幕交易。 
  禁止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即不允许以人为的不正当方式控制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影响证券交易价格,造成市场的异常状态,转嫁市场风险,欺骗社会公众,谋取非法利益。上述行为是以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损害正常的投资活动为代价的,其结果是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者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大多数投资受到损害,因而法律对这种行为加以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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