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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6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业与金融业中其他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以及业务机构分别设立的规定。 
  金融业中的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各有特定的业务范围、经营方式。在我国现阶段,这些行业都处于发展过程中,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有利于提高经营水平,加强监督管理。 
  关于这几个行业的有关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的规定或解释主要有: 
  关于证券业,本法规定所调整的对象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证券的集中交易场所为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其法定经营机构为证券公司。证券业的重要特征是以证券作为交易对象,通过证券这种金融工具将投资者与筹资者联结起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业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银行业,主要是商业银行,其主要业务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关于保险业,《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国务院设立了专门机构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信托业,这是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行业,信托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接受他人(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受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所得收益归属受益人,信托公司以手续费或佣金形式收取报酬。当前,中国的信托业正在整顿中,《信托法》的制定也正在进行。对信托业的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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