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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1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九条 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任职回避的规定。 
  规定检察官的任职回避,主要是考虑到人民检察院内部和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在检察工作和人事管理等方面有着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对于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如果在同一人民检察院、同一业务部门担任职务或者在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担任领导职务,形成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可能不利于公正处理案件,也不利于检察官队伍的建设。因此,为了保证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促进人民检察院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本条规定了检察官的任职回避制度。 
  根据本条规定,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是指具有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同时在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律规定的有关职务。依照本条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情形主要是指检察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一)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的,即确立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孙子女关系、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等。此外,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依照本条规定,检察官之间凡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比如一名检察官在某人民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其有关亲属就不能在同一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的有关亲属不得在同一人民检察院的任何业务部门担任检察员或者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即具有法律规定应当任职回避的人不得在同一人民检察院的同一业务部门担任检察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即如果某人担任了某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他的有关亲属就不能再担任该人民检察院的直接上级或者直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根据本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办法规定,检察官任职回避,由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人民检察院的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回避要求,按照有关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对其职务予以调整,并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检察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如实地向人民检察院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规定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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