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觅法通 在线合同撰写 | 委托法律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觅管通会员 客服中心
  首页 写合同 拟文书 找律师 查法规 看案例 想咨询 要加盟 法务培训   管理资料 焦点时评 论坛 博客
  收藏夹 打印 页内查找 字体:
 当前位置:觅法网首页 > 法律法规 > 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
  第九章 培训

第3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一条 检察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释义】 本条是关于培训成绩及鉴定应当作为任职、晋升依据的规定。 
  本条是原《检察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未作修改。 
  检察官的培训对于提高检察官素质、提高检察官的检察水平和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健全检察官制度的重要方面,而我国的检察官培训工作距离制度化、规范化还有一定的距离。培训表面化、走过场的形式主义现象也有时存在。因此,必须从培训的形式、内容和制度上加以改革,使检察官培训制度化。将检察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有利于保证参加培训的检察官珍惜培训机会,努力学习,防止应付、走过场;更重要的是这样规定,将检察官培训与任职、晋升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使检察官培训成为检察官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检察官培训制度化的具体体现,对于推动检察官培训工作,健全检察官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计划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将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检察官任职、晋升的依据,也是任职、晋升条件本身的要求。担任一定的职务,晋升为高一级的检察官,不仅要具有检察工作经验、一定的工作年限,而且应当相应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而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鉴定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检察官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 
   
 
 
合同撰写系统
智能撰写
调用范本
范本下载
在线委托法律服务
委托撰写合同
委托审核合同
您可以委托觅法网为您撰写合同,专业人士构成的团队服务,保证您的合同权益和安全。 体验>>
撰写文书
审核文书
订制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细分需求 聚合竞价 监督服务
服务需求专业分析 服务律师可供选择
服务领域专业细分 服务质量全程监督
觅法网承诺:委托觅法网提供同一律所的同一律师服务,觅法网为您优惠5%。
觅管通会员服务 详情>>
为企业提供合同、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等法律咨询服务
经济合同审查减少企业潜在损失
劳动用工专业咨询保障企业用工安全
规章制度合法性订立降低法律风险
关于觅法 - 觅法通 - 觅法服务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34la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觅法(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