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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3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条 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检察官是具体行使国家检察权的司法人员,检察官的职责就是通过开展检察活动,执行国家法律。检察官能否忠实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切实的贯彻与执行。我国已经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一是要有完备的“良法”,二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切实的执行。“良法”就是能够正确反映社会生活的需要,充分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法律要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切实执行,就必须确立法律的极大权威性,使得法律在调整人们的行为时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使得遵守法律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机关通过了大量的法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得以确立,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法律的权威性还不够大,公民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还有待提高,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确立法律的权威性需要各方面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作为司法人员,检察官能否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对于确立法律的权威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一方面是因为检察官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其职责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检察官通过严格开展法律监督,就能够有效防止和及时纠正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个人的违法行为,保证国家法律得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检察官在检察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对于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当事人和其他社会成员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和教育意义。反过来说,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时如果不能坚持秉公执法,而是徇私舞弊甚至贪赃枉法,本身就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破坏;检察官在检察活动中不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即使检察结果没有错误,其社会影响也是非常恶劣的。 
  检察官法对检察官提出的另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检察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国家政权是人民政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一切权力包括检察权都属于人民,检察官作为直接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其所行使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当然也必须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本条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一项对检察官的基本要求加以规定。要做到这一要求,第一,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三方面是完全一致的。因为法律是人民的意志的体现,维护法律的尊严,就体现了人民的意愿。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是人民整体利益的体现,是和广大人民的长远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第二,检察官行使权力时,必须以人民公仆的身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兢兢业业,耐心细致,认真严肃地办理每一项检察事务,维护人民的利益,为群众排忧解难。第三,检察官在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是全心全意的,而不是三心二意、敷衍了事,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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