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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37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释义】本条是对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禁止性规定。 
  一、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产地是产品生产的所在地。由于各地地理条件不同,因而不同地方生产的产品都有其不同的特点,有些地方由于地理条件非常好,产出的产品已为大家所认可,产品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比如,贵州的茅台酒、杭州的龙井茶叶、上海产的服装等等,产地已经与产品紧密结合在一起了。因而产地对于知名品牌产品来讲是很重要的。这里讲的伪造产地,是指销售者对产品原有的标识进行篡改或者变造,即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假的产地。如销售者所进的皮鞋是某城市生产的,销售者为了便于销售,将该皮鞋产地改标为上海。这就是一种伪造产地的行为。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这一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之一。 
  二、销售者不得伪造厂名、厂址。伪造厂名、厂址,是指使用非法制作的,或者是编造的标有其他生产者厂名、厂址的标识。即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虚假的厂名、厂址,即根本不存在的厂名、厂址。 
  三、销售者不得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这里讲的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指未经他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厂名和厂址的标识。 
  四、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都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但是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中可能会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产品本身质量没有问题,只是销售者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为了销出更多的产品而伪造了他人的厂名、厂址;另一种情况则是产品本身有质量问题,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两种情况都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这种伪造或者冒用行为既坑害了消费者,同时又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名称权,构成侵权行为。因此,法律对销售者规定了严格的义务,销售者必须认真履行,违反了这一义务性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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