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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2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规定。 
  一、所谓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对涉及耗能高、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危及人体健康等方面的因素,宣布不得继续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如国务院办公厅1991年的67号文件宣布淘汰了六种农药;卫生部先后宣布淘汰了一百多种药品;等等。这是国家采取的宏观调控的行政手段,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二、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因为国家淘汰的产品多是产品性能落后,耗能高,效能小,环境污染较大,毒副反应大,对人体健康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和动植物安全危害较大,必须禁止生产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违反这一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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