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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42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的正常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实践证明,明码标价既有利于经营者出售商品,也有利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既有利于厂家商家的协作,也有利于接受群众的监督,还有利于防止利用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因此,本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这项对经营者明码标价义务的规定是市场经济价格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一项明确要求,经营者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自觉守法。如果经营者违反了明码标价的法律规定,就走向了法律所维护的市场价格正常秩序的反面,构成了一种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于这种行为主要是因违反法律而引起,所以依法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现实生活中,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主要问题是明码虚价现象比较严重,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少数经营者在自主定价过程中,慑于法律的威力,不敢不标价来明晃晃的对抗法律。但却大玩明码虚价的花招,不是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不是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而是不择手段漫天要价、虚假标价,对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连哄带骗、能宰则宰;还有少数经营者则采取欺骗性标价的手法,故意使标价含混或付款条件不明,等消费者上当后再对其所标价格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迫使消费者自认倒霉,有苦难言。应当指出,明码虚价与明码标价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要求明码标价所标的价格应是真实的,绝不是随便标一个虚价就可以对付的,因此这种不良现象同时也是一种明显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一方面消费者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与这种违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市场虚假价格信息的监管,依法对这种违法行为给予惩处。 
  按照本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要承担的行政责任,首先是由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然后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这里需要说明,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一半以上在行政处罚的手段上都有责令改正的规定,然而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从法理上讲都应当予以纠正,因此实际上责令改正不应当是一种处罚,但却又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首先要采取的强制措施,所以对违反明码标价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样首先要责令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再做经济制裁。至于什么样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什么种类的行政处罚,其基本原则是给什么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正是遵循了上述过罚相当的原则制定出来的,应当讲对这种价格违法行为给予上述行政处罚是比较切实可行的,因此它是确保明码标价制度能够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有力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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