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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43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经营者不遵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关于暂停相关营业和登记保存规定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这样规定,便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制止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查清违法事实。如果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则妨碍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同时,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先行登记保存的决定,是为了保全证据,以利于取证和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果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将登记保存的财务转移、隐匿或者销毁,是一种破坏证据、毁坏证据的行为,会扰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查及处理价格违法行为,是一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因此,本条对这两种违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一般是对轻微的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实施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大类,具体到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惩处,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一般来讲,罚款数额以绝对数比如十万元,或者以违法所得的倍数来表示,本条采用了后一种方法。具体规定是: 
  一、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处相关营业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需要强调的是,本条规定的罚款是针对相关的营业所得而言的,而不是其全部营业所得。因为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而不是暂停全部营业,比如当事人销售的某产品未执行政府定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时,只能责令当事人暂停对该产品的营业,因此,罚款也是针对该产品应当停止销售而未停止这一期间的违法所得而言的。 
  二、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登记保存的财务进行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的,处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的财务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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