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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17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释义】 本条是对行业组织价格管理的规定。 
  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在政府与经营者之间有一些行业组织。这些行业组织在提供信息、沟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政府、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管理经验和协调组织生产流通等环节还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机制的转换过程中,这些行业组织也在不断地调整自己的角色,寻求新的行业协调机制。这些行业组织从机构性质看,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与本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中介机构也不一样,主要靠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收取会员费取得经费。职能是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搭桥引线,沟通联络。本条的规定,就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特别是在价格管理工作上的作用。使它们能在自己的工作中促进价格法律法规的执行,贯彻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规范其行为,使其活动有法可依。从传递价格信息,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制看,行业组织又可起到经营者内部管理所起不到的作用。 
  二、行业组织的主要工作是协调、服务、监督和指导。协调是指行业组织在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沟通联络磋商、传递信息等。行业组织可通过拟订行业协议价格供同行业生产经营者参考。特别是对经营者定价这一块,行业组织可以建立自己的信息收集及扩散网络,比个别的企业更方便。服务是多方面的,行业组织可以提供人才、资金、技术、市场行情和信息等方面的情况。可以利用自己的网络,采集、综合、分析、预测和公布行业价格信息,提供及时有效经济的价格信息,引导企业合理、合法制定价格。监督是指对行业组织成员的价格行为进行同业规范,使本行业会员在经营活动中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业组织可以监督本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对政府的价格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提出自己的和行业组织会员的建议,沟通政府与行业内企业的联系。行业组织对经营者在价格制定和管理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指导。有些地方政府还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赋予行业组织一定的监督检查权。行业组织在开展这些工作时必须鼓励行业中的公开、公平和合法的价格竞争,防止和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业组织自身也不得制定行业垄断价格强制会员经营者执行,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行业组织在进行价格工作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行业组织作为社会团体开展工作,一是确有必要,也有自己的工作要做,二是要接受政府工作指导。所谓工作指导,是政府根据一段时间的市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对行业组织提出一定的要求,另一层意思是政府在进行价格管理工作时,要听取行业组织的意见,让行业组织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目标,发挥行业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价格工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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