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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24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公布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释义】 本条是对公布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所作的规定。 
  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以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使广大的消费者、经营者都了解已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对于经营者来说,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是法定的义务,政府公布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可以使经营者明确自己的具体义务,便于履行义务。对消费者来说,了解不同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可以监督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有利于消费者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政府部门来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并公布后,不得随意改变。既使要调整,也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消费者、经营者可以进行监督,政府各部门之间也可以相互监督。所以,公布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也有利于监督政府定价行为,防止政府部门对价格的不适当干预。 
  二、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部门,应当负责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公布的具体期限和方式,法律未作规定,由制定价格的部门自行确定。定价目录中规定的一般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关部门制定以后就可以公布,中央定价目录中所列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公布的具体形式可以有多种,如可以同时采用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等不同形式,也可以只采用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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