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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48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对价格法生效时间的规定。 
  法律的生效时间,是指法律施行的时间。我国法律关于法律生效时间的规定,主要采取三种形式。一是在法中规定“本法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具体的生效时间。二是在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而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因此,法律的生效时间要以国家主席公布该法律的日期为准。三是规定一个法律的生效日期要以另一个法律的生效日期为基础,如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本条规定采取的是第一种形式,明确规定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即从1998年5月1日起价格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法公布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价格活动不适用本法的规定,即本法不具有溯及力。 
  价格法已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并于当日由国家主席令92号公布。本条规定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期间还有四个月的时间。之所以规定一段时间,一是便于做好价格法施行前的准备工作,比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以前制定的有关价格的法规、规章、办法等,进行认真清理,凡是与价格法相抵触的,都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同时,根据价格法规定的原则和措施,需要制定一些相配套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以便于实际操作。二是便于做好价格法的宣传、普及工作。价格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价格法不仅对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价格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明确经营者定价在价格形成中的主导地位,而且还对政府的定价行为作了系统的规范,对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作了适度规定,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对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及广大群众对价格活动的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可以说,价格法涉及方方面面,各个领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重要法律。因此,要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大家了解价格法,遵守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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