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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2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及时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释义】本条是有关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所以在《会计法》中作出这项规定,主要考虑到:一是内部会计监督就是要使会计资料真实、可靠,全面确切地反映单位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二是在《会计法》第十七条中作出了关于定期对帐的规定,要求做到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如果出现不相符的情况,也应确定处理的基本规则。所以,《会计法》作出这方面的规定是必要的,主要内容为: 
  一、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情况存在应当作出处理。这其中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不相符。这是因为会计帐簿要对实物的数额作出记录,作为管理的依据,也是单位资金运动的反映,但是,在现实中经常发生实物的增减变动,可能是由于各种人为的或自然的原因,实物数量会有长出或短少,在实物的收入与付出过程中会有差错发生,保管期间也可能发生损耗和毁坏等,这些情况都会使多项实物的实存数与会计帐簿记录不相符,需要以实存数与帐簿记录相核对,找出差异并合理调整帐面。 
  会计帐簿记录与款项不符。这里所指的款项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对于现金、有价证券应当进行实地盘点,银行存款应当根据对帐单与银行存款帐面余额相核对,除了由于办理结算手续和凭证传递的原因产生未达帐的情况外,还应当查清是否有错帐、漏帐以及其他原因引起帐款不符的情况,并作处理。 
  会计帐簿记录与其他资料不相符的情况。这里应当考虑到与会计帐簿记录有关的事项不仅仅限于是实物和款项,还会有些经济活动的变化影响到帐簿,也应当保持真实、可靠。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于发现的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等不相符的,若属于是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理。什么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一般来说有四种方式确定:首先是在法律中确定,比如,《会计法》就确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有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权利;其次是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作出规定,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一定的职权;第三是地方以及一些部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一些职权作出具体规定;第四是各个单位按照自身的情况,对单位的会计机构或设置的会计人员赋予了一定的职权。在这四种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权力的方式中,具体的有哪些权力,则需要了解有关规定的内容,比如有一些商品物资在储存过程中出现了损耗,并且是在合理定额以内的,这就可能由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作核销并作调帐处理,也可能由单位规定增加一些行使有关职权的部门和程序。 
  三、上面一个问题讲的是处理权限的划分与确定,其中关键的一点是对处理的规则,《会计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总的规则或者说是处理的根据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这是必须坚持的,无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获得了多少处理的权力,都不能离开依法制定并公布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处理方面的另一条规则是应当及时处理,包括及时清查财产,及时盘点库存,及时核对帐目。及时入帐、转帐、调帐,只有及时作出处理,才能适时地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有效地进行会计监督。 
  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自己无权处理的事项,也就是有些会计帐簿与实物、款项等不符的,已经发现但又无权处理,《会计法》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的义务,同时也有责任请求单位负责人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因为只有这样才是坚持了《会计法》的基本原则,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不让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等不相符合的问题继续存在下去。那种回避问题、不愿查明原因的态度是与法律要求相。淳的,有了问题不作处理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轻则是对依法办理会计事务不认真,工作不负责任,重则可能是包庇纵容了一些违法行为,因为在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等不相符的现象中,有的是由工作环节、工作衔接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有的是工作差错、管理质量不高造成的,有的则是不正常的原因造成的,包括贪污、盗窃、工作失职等。为此,《会计法》规定由单位负责人主持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是必要的,单位负责人应当以对单位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来处理会计事项中反映出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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