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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16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六条 各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释义】本条是对设置会计帐簿的规定。 
  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在会计核算时,在一个会计期间内,通常要使用一种有组织、有系统而又便于整理的方法,于日常中将单位所占有的经济资源的运用和来源的增减变化情况作成记录,待到会计期间终了时,再将这些记录加以汇总,编制成各种会计报表,以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其他经济活动情况。这种方法就是帐户的设置,也就是对于单位所有的各种资金占用、资金来源项目,分别使用一定的帐式,将日常实际发生的每笔经济业务事项所引起的增减变化,连续作成记录,以积累编制会计报表所需要的数据。各单位在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前,都应当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和规模,并根据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确定需要设置的帐户及会计科目。由于会计帐簿是作为帐户补充的,既有一定格式又互有关联的簿籍,设置会计帐簿,就是设置一些用来全面反映和监督单位经济活动、具有专门格式又互有关联的簿籍,由于会计帐簿在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运用会计帐簿,全面、系统地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把大量的、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便于为决策者加工、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会计帐簿记录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依据,财务会计报告中提供的会计信息是不是可靠,它的编制和报送是不是及时,都与会计帐簿的设置和登记有密切的联系。会计帐簿是审计工作和税收、价格、贷款等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又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单位,设置会计帐簿,有利于会计工作的分工。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都对会计帐簿的设置作了规定。如本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帐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同时,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因此,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各种会计帐簿之间一般都是根据下面的关系设置的:首先,单位的各种总分类帐户按每一总分类帐户开设帐页,组成总帐;在总分类帐户以外,作为需要具有详细记载的某个总分类帐户的补充,设置一部分明细分类帐户,即设置明细帐;为了专对某类经济业务,按其时间发生顺序,逐笔详细记载,设置日记帐;对于某些不是总帐所能详细反映,而又不适宜于使用明细帐登记的经济业务,另行设置辅助性帐簿进行记录。 
  各单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以后,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登记,核算本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但是在目前,有些单位设置帐外帐,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正常的会计帐簿之外私自设置一套或者多套会计帐簿,将一项经济业务的核算在不同的会计帐簿之间采取种种手段作出不同的反映,或者将一项经济业务不通过正常的会计帐簿予以反映,而是通过另设的会计帐簿进行核算,以达到隐瞒真实情况、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等非法目的。比如,有的是为了掩盖违反财经纪律设小金库的事实,有的是为了偷逃税款,有的是欺骗投资者等。所以,对这种行为应当明令禁止。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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