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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3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核算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的规定。 
  一、会计帐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帐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用以序时地、分类地、全面地、系统地记录、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业务活动情况的会计簿籍。会计帐簿按其不同用途和本法规定,可以分为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总帐,又称总分类帐。它是按照总分类帐户开设,用以总括地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情况以及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费用、利润等状况的会计帐簿。 
  明细帐,又称明细分类帐。它是按照明细分类帐户开设,用以分类详细地记录、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情况及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状况的会计帐簿。 
  日记帐,又称序时帐。它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连续记载的帐簿。它可以用来序时地记录,反映和监督全部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也可以用来序时地记录、反映和监督某一类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的情况。前者称为普通日记帐,后者称为特种日记帐。特种日记帐是从普通日记帐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置的,如现金日记帐,是用来记录、反映和监督库存现金每天的收人、支出和结存情况的;银行存款日记帐,是用来记录、反映和监督单位在银行的存款的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的。 
  辅助性帐簿,又称备查登记簿。它是对在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中未能记录的事项进行补充记录的帐簿。主要用来为日后查考某些经济业务的内容提供参考资料,如“代销商品登记簿”等。备查登记簿是其他会计帐簿记录的一种补充,与其他会计帐簿之间不存在严格的依存关系。 
  二、设置会计帐簿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和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不可缺少的程序。合理设置会计帐簿对加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一是可以通过会计帐簿记录,对会计凭证提供的大量、分散的会计核算资料加以归类整理,以全面地、系统地、连续地反映和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为加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供有效服务。二是可以通过会计帐簿记录,一方面,总体地了解和掌握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另一方面,明细地了解和掌握各项经济活动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增减情况,收入、费用的发生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等,借以考核单位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的经营成果和财务成果的好坏,发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三是可以通过会计帐簿记录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为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如股东、投资人及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等了解、分析、掌握、监督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单位的经营情况提供依据。 
  三、本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不允许不设置会计帐簿。设置会计帐簿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前面已经述及,但是,目前一些单位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如为了避税或者没有合格的会计人员等,不设置会计帐簿的情况仍然比较普遍,由此造成这些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混乱,收支失控,损失浪费严重。这种状况不应当再继续下去,必须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不允许用总帐代替明细帐和日记帐,也不允许用明细帐代替总帐和日记帐,或者用日记帐代替总帐和明细帐。凡是依法必须设置的会计帐簿,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不得规避。 
  第三,各会计核算单位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簿之外另设会计帐簿,又称“私设会计帐簿”或“帐外帐”。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利益驱动,许多单位设置了“帐外帐”,有些已经成为滋生腐败的“黑幕”。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四,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保证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真实、完整。即依法应当设置的会计帐簿已经全部设置;会计帐簿记录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要做到这一点,除了会计帐簿的设置要合法以外,首先,会计帐簿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其次,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再次,各会计核算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帐簿的形成也必须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本条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执行,不得违反。如果有人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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