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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28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给予税收优惠和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给予财政补贴的规定。 
  一、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的税收优惠 
  1.对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给予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给予优惠。国外也有此类作法,如澳大利亚在 1952年以前,联邦政府对新型农业机械第一年减免40 %的税金。由于我国的税制改革正在进行中,现行税法对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给予税收优惠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和完善。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有:(l)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免征营业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率[1994]l号)规定、农机服务免征所得税。 
  2.税收优惠必须符合国家税收规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减税、免税必须申请并经过审批。具体程序是:首先,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这里所说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对减税、免税项目的规定,也包括对减税、免税程序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外,任何地区、部门无仅规定减税、免税项目。如果纳税人的应税项目符合本条规定的,就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申请减税、免税。其次,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除上述机关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均无效;对于上述无效的减税、免税决定税务机关不得执行。由于我国的税制改革正在进行中,本法只对税收优惠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明确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二、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给予财政补贴 
  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给予财政补贴也是许多国家采取的一种重要扶持措施。例如德国农民用的柴油半价供应,政府实行 23%一50%的价格补贴。美国对农场主购买农用柴油实行免税。澳大利亚通过州政府给石油公司补贴,并规定售给农村石油批发价格不得超过城市的批发价格。《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O0O]34号)指出,对开征燃油税后,农业田间作业用油,近海、内河、大型湖泊渔业捕捞用油等,因燃油税增加的支出,给予补贴。此外,从1995年开始,国家每年拿出50万吨柴油作为农业救灾柴油,每吨救灾柴油国家补贴120元,总计补贴资金6000万元,补贴资金每年列入财政预算。上述政策从实施的实际效果看是好的应当坚持下去。考虑到我国正在进行燃油税改革,本条规定,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对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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