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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32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二条 农业机械试验装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为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第十八条规定,列入国家或者省级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是承担证明农业机械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和使用要求的专职认证机构,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客户委托的事项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果,并对此承担法律后果。本条中所称“不按照规定”是指不按照有关该农业机械产品鉴定的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因而造成对该农业机械产品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鉴定结果的不准确。“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是指故意伪造部分或者全部鉴定结果、出具部分或者全部虚假证明,造成农业机械产品的鉴定结果不实的违法行为。 
  二、按照本条规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为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民事法律责任是民事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必然法律后果。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包括:1.停止侵害;2.排除妨害;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对于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为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本条规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的损失。这里所说的“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的损失”,应当包括因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责任造成农业机械使用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农业机械使用者购买该农业机械的价款以及退货、更换、修理、使用该农业机械造成的生产支出等费用。所谓间接损失,就是指因该农业机械无法正常工作,造成农业机械使用者无法完成农事作业的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 
  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的不正当行为给他人的正常活动造成了损失;2.违法行为人造成的损害与其不正当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3.符合有关法律应当追究民事责任的规定。 
  损害赔偿责任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调解的方式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受害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违法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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