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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33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释义】 本条是关于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规定。 
  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实行耕地总量平衡,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目标和责任。根据现在的情况分析、耕地大量减少,给国家发展和民族生存造成极大威胁。江泽民总书记指出:“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中央领导多次指示,要做好保护工作。在基层,农民因失去耕地而失去生存的条件,许多无地农民上访告状。而地方人民政府热衷于搞开发区,大量占用耕地,造成土地大量占用和闲置浪费。因此中央决定要加大地方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 
  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否实行耕地总量平衡,是经过测算的。除个别省、市外,经过努力是可以做到的。沿海开放地区耕地后备资源较少,但现有建设用地数量较大,今后建设应当主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东北、西北地区现有建设用地相对较少,但耕地后备资源相对丰富,今后建设占用耕地,只要落实耕地开垦措施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是可以通过开垦耕地来补偿的。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是最低要求,有些省、自治区的耕地还应当有所增加。这将通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这个总目标,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层层分解下达,使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 
  关于生态建设退耕和灾害毁损等原因减少的耕地,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集中组织对耕地后备资源进行开发,并根据开垦情况对退耕有计划地作出安排。国家也可以从中央收缴的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对退耕和灾毁耕地较多的省、区予以开垦耕地经费上的补贴。 
  三、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没有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国务院将及时采取措施,责令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为了及时掌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的变动情况,国土资源部将按《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利用现代化手段对各地耕地面积进行动态监测。 
  四、实现耕地平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耕地的目标。但是,据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后建设用地和耕地资源及耕地开垦潜力的分析,可能有个别省、直辖市难以在本行政内做到耕地平衡,过度开发还会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水土流失。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易地开发和核减该省、直辖市的耕地保护指标。但一定要经过严格审查,并经专家论证,该省、直辖市确实无地可开了,国务院方可批准,并根据减免数量进行异地开垦,以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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