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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3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释义】 本条是关于耕地质量保护的规定。 
  一、排灌工程设施,是为灌溉农田、排泄水流而兴修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我国是一个多灾害的国家,水灾、旱灾经常发生,水利设施的建设对农业生产来讲是必不可少的,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的产量,是取得高产稳产的必要条件。我国耕地总体质量差,全国耕地中有灌溉设施的水田和水浇地7.91亿亩,仅占耕地总量的39%。因此,今后要提高粮食产量,做到高产稳产,不仅要维护现有水利设施,还应加大水利设施投入,增加耕地的排灌设施,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改良土壤,指改变土地的不良性状,防止土地退化,恢复和提高土地生产力;提高地力,即提高土地生产力。土壤的肥力是土壤的基本属性和质的特征,是从养分条件和环境条件方面供应和协调农作物生产的能力。土壤的肥力状况是耕地质量好坏的具体体现。土壤肥力越高,提供的养分越多,作物产量也就越高。因此,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可以提高粮、棉、油的单产,发挥耕地的最大效益。 
  三、土地荒漠化是指耕地的生态平衡遭到破坏而使其逐步变成沙漠的现象;盐渍化,是指土壤中含有过多的可溶性盐,以致使对大多数作物都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水土流失,是指在自然或人为因素影响下造成的地表土壤中的水分和土壤同时流失的现象;污染土地是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土地施化肥、排污等。当前,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是我国许多地区的耕地受到的主要威胁。据统计,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耕地的40%不同程度地受到沙漠化影响,全国有3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受水土流失危害,还有一些地区的耕地长期受到土壤盐渍化的影响,粮食产量不高。此外,由于近年来大量施用化肥和农药,耕地遭到污染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正是针对以上问题,土地管理法作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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