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觅法通 在线合同撰写 | 委托法律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觅管通会员 客服中心
  首页 写合同 拟文书 找律师 查法规 看案例 想咨询 要加盟 法务培训   管理资料 焦点时评 论坛 博客
  收藏夹 打印 页内查找 字体:
 当前位置:觅法网首页 > 法律法规 > 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70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如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扩大或者随意缩小。 
  二、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况有两种: 
  1.直接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2)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3)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4)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5)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6)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7)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8)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9)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以土地问题为起因引发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利用职权在审批土地或者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等工作中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等。这些违法行为虽未直接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但是违反了《刑法》、《惩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具体应当给予哪一种行政处分,由有权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根据违法性质、情节及认错表现决定。 
  三、行政处分的执行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自行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各该机关决定和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处以上工作人员的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应当报国务院备案。上级机关任命的人员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报任命机关批准后执行。县(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工作人员,必须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员,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上级机关决定后执行。对于严重违反法律,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级机关备案。罢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属于本系统自行任命的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非本系统任命的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处理,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由有关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县级以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的主要监察职责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监察机关对职责范围内的监察事项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而自己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收到行政处分建议书后。应当根据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和职权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的监察建议,对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合同撰写系统
智能撰写
调用范本
范本下载
在线委托法律服务
委托撰写合同
委托审核合同
您可以委托觅法网为您撰写合同,专业人士构成的团队服务,保证您的合同权益和安全。 体验>>
撰写文书
审核文书
订制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细分需求 聚合竞价 监督服务
服务需求专业分析 服务律师可供选择
服务领域专业细分 服务质量全程监督
觅法网承诺:委托觅法网提供同一律所的同一律师服务,觅法网为您优惠5%。
觅管通会员服务 详情>>
为企业提供合同、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等法律咨询服务
经济合同审查减少企业潜在损失
劳动用工专业咨询保障企业用工安全
规章制度合法性订立降低法律风险
关于觅法 - 觅法通 - 觅法服务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34la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觅法(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