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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4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征地补偿费使用的规定。 
  一、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用于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发展,安置被征地后的农民。县、乡政府直接管理和使用土地补偿费是不合法的。但是,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帮助他们建立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制度,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中的个别领导乱占滥用征地补偿费。 
  二、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必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定期公布征用土地补偿的数额、使用情况及收入和支出情况,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监督和了解征地费的使用及收支状况。对不合理的使用征地补偿费有权提出改正意见。以防止少数人贪污、挪用和乱用征地补偿费。这是在农村实行征地费管理和使用民主决策的有效办法。 
  三、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费用。按本法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他费用是指征地中除上述四项费用之外的费用,这根据具体的征地中涉及项目的不同而不同,如造成企业停产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水利设施恢复费等,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所有。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费用都是违法行为,都是不能允许的。 
  四、本条的规定是根据目前许多地方征地费管理和使用混乱。使用中缺乏民主监督、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部分乡村干部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现象作出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使征地补偿费和其他费用能真正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活,防止侵害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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