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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22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释义】 本条是城市建设用地原则,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的规定。 
  一、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也不断加快,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必要条件。但是,城市建设用地基本采用了粗放式的外延扩张方式,大量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建设用地的增长速度超过了人口和经济增长的速度,土地浪费十分严重。据统计,1985年一1994年,全国城市由324个猛增到622个,增加近一倍,城市建成区面积由9386平方公里增加到17940平方公里,平均年递增7.5%。据专家对全国 31个特大城市卫星遥感资料的判读和量算,1986—1995年,这31个城市的主城区实际占地规模扩大了50. 2%。城市用地增加到133平方米,高于人均用地100平方米标准的城市有400多个。据对上海等12个城市调查,城市建成区的空闲地约占建成区面积的17%,有大量土地进一步挖潜改造可以利用,土地利用水平低下的问题未能得到改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各自的任务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任务是从国家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在保持耕地稳定的前提下,协调各业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各类用地的规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土地开发和整理,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高效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城市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对城市各项建设和发展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以保障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方面的综合性规划,但在土地利用方面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局部与整体,点与面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整个区域的规划、城市只是区域中的一个部分。 
  从土地利用的角度看,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安排,针对城市建设用地宽打宽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盲目扩张,土地利用率低的情况,新土地管理法提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原则,即城市建设用地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把城市建设用地从主要以外延扩张为主引导到以集约利用为主,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同时,明确规定了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必须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以防止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过度膨胀。 
  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原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城市规划法第七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但实践表明,仅规定这两个规划应当协调还远远不够,许多城市盲目扩张未能得到有效约束。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城市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这样规定的含义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城市规划在建设用地规模上就应当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超过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应当及时修改,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区的范围修改城市规划。因此,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是从两个角度阐明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把两款结合起来理解,就可以正确处理好两个规划的关系,保护好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适应和促进城市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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