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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2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的规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许多委员认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重要措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是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直接关系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否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能否实现、耕地总量能否确保不减少的大问题,仅靠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机制难以保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严格执行。因此,必须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放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本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情况要接受省级人大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要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耕地占用和补充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向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这是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和监督,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措施。省级人民政府肩负着辖区内耕地总量平衡的重担,及时向省级人大汇报土地利用和耕地变化情况,有利于督促政府重视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权威性,有利于在省人大监督下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耕地总量平衡中的问题,确保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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