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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26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规定。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内,由于某些不可抗力或不可预料因素的出现以及其他原因,致使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对规划确定的指标和土地利用布局进行调整的行为。 
  原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未作规定。因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往往出现了地方政府随意修改规划的现象,“规划规划,墙上挂挂,抵不了领导一句话”就是不经报批随意修改规划的真实写照。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同级别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批准机关不同,有的是国务院,有的是省级政府,有的则是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属于哪级机关批准的,修改时也必须报经哪级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考虑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需要一定时间,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及时用地,本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需改变原由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仍需报经国务院批准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个完整的体系,某一级规划的修改和调整势必牵涉到上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具体修改办法,可由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十分慎重,频繁的修改会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法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修改的审批权限上作了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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