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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28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八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释义】 本条是关于封山育林的法律规定。 
  一、封山育林就是利用林木天然更新的能力,在有条件的山区,定期封山,禁止或者限制开荒、砍柴或者其他有害于林木生长的人畜活动,经过封禁和管理,使森林植被得以恢复的育林方式。加快国土绿化,如全部采用人工造林的方式,必然会受到劳动力、资金等方面的限制,延长造林绿化的时间,而采取封山育林的方式,可以充分发挥林木的天然更新能力,用工少、成本低、效益大,这既是加快林业发展的有效措施,也有利于改善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应当在积极开展人工造林的同时,大力发展封山育林。 
  二、封山育林适合于天然更新能力强的疏林地、造林不易成活需要改善土地条件的荒山荒地、幼林地以及一切其他有天然恢复植被可能的荒山和荒地。由于封山育林涉及山区群众的利益,要采取一些必要的行政手段,制定有效的封山措施,确保封山育林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本条规定在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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