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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30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法律规定。 
  一、本条明确规定,在已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森林采伐限额包括木材生产、农民自用材和烧柴等一切人为消耗的森林资源,其中消耗最大的可控制部分是木材生产所消耗的森林资源,因此,森林法规定,凡是采伐国有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到国家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确保森林采伐量不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应当小于或者等于森林采伐限额减去农民自用材和烧柴所消耗的森林蓄积量的数额。 
  二、根据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业部发布的《森林法实施细则》规定,除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山的薪炭林以外,凡采伐国有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都必须纳入国家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采伐许可证发放的采伐数量不得超过木材生产计划规定的数量。 
  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国家实行计划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小,因此,本条规定,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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