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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3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释义】 本条是关于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法律规定。 
  一、本条在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中作了部分修改。其内容是:将原森林法中的“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修改为“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这一修改,在文字表述上更为适当、合理。这是因为,只有已经采伐了林木,才有更新造林的问题;如果没有采伐林木,就不属于本条所称的更新造林。更新造林是在采伐林木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可能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二、森林资源是属于可更新资源,更新造林是保证森林资源越采越多的重要措施,从而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森林更新有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和天然更新三种方式。人工更新就是在采伐迹地上用人工种植的方式重新形成森林。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更新造林,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而且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三、关于采伐林木后的更新造林质量,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对此做了具体规定。根据该《管理办法》规定,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 %,三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植、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人工更新的标准;天然下种前整地的,达到天然更新的标准。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树种幼树不少于三千株或者幼苗不少于六千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在第一次渐伐之后,林内幼树、幼苗株数达到更新标准的,方可进行第二次渐伐;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少于一个龄级期,以保证森林更新。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作为申请下一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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