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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37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木材运输和木材检查站的法律规定。 
  本条第二款是在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中新增加的条款。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木材运输证件,是从林区运出木材的合法凭证。木材运输证上注明树种、材种规格、数量、起止地点、运输方式、运输有效期等内容。实行木材运输凭证制度,是本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实行木材凭证运输,这是控制森林采伐量、防止乱砍滥伐的有效措施。通过木材凭证运输,可以监督林木采伐计划的执行情况,堵塞非法采伐木材运出林区的情况。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以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从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发放木材运输证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合法采伐的木材如何发放木材运输证的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是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给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下来的木材,就是合法的木材,也就允许从林区运出。在运出林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木材运输证。也就是说,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了木材以后,如从林区运出去,可以用林木采伐许可证去换取木材运输证。当然,林业主管,部门在发放木材运输证时,也应当进行核查,如核查属实,就应当发给木材运输证。因此,本条该款规定,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该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在林区进行木材收购的情况。在林区收购木材,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在林区收购木材的规定。 
  三、本条第三款是关于木材检查站的规定、木材检查站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林业主管部门在林区设立的专门负责木材运输检查的基层执法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都不得随意设立木材检查站。同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都不得随意撤销已经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木材检查站的主要任务是:检查监督从林区运出木材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持有国家木材统一调拨通知书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维护林区木材运输秩序,防止非法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来。对于没有木材运输证或者国家木材统一调拨通知书而从林区运出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不让其从林区运出来。本条该款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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