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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42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买卖、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出口批准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规定。 
  一、本条这次做了修改,与原森林法的规定相比,修改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将“倒卖”修改为“买卖”,以便与修订后的《刑法》的规定相一致;第二,将倒卖的范围由原来的采伐许可证扩大到买卖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第三,在维持原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增加了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罚款的数额;第四,将伪造上述四种证件、文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打击这种犯罪行为。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是本法规定的实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措施。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定凭证;木材运输证是运输木材的法定凭证;出口批准文件是允许出口和海关予以放行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法定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是允许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衍生物和海关予以放行的法定文件。这些证件是不允许买卖的,更是不允许伪造的。买卖或者伪造这些证件的行为,严重扰乱森林资源管理秩序和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直接导致破坏国家森林资源和珍贵树木资源,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相应的处罚。 
  三、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进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上述证件、证明书的行为。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擅自出卖上述证件、证明书的;另一种为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上述证件、证明书是禁止流通的证件,而购买上述证件、证明书的行为。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给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没收买卖证件、文件的违法所得;处以违法买卖证件、文件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对于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给予刑事处罚。根据《刑法》该条规定,“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罪名为非法经营罪,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刑罚分为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本条和《刑法》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存在着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构成的是《刑法》规定的妨害国家机关公务、证件、印章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该罪是指无制作权的人以冒用方式非法制作上述证件、文件、证明书,或者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式对上述证件、文件、证明书进行改制变更其真实内容的行为。行为人只要一经实施上述行为,就构成犯罪,可依照刑法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进行处罚,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可实施两档处罚: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等证件、文件的犯罪与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等证件、文件的犯罪有一定的区别。一是适用罪名不同,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等证件、文件的,其罪名为非法经营罪;而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等证件、文件的,其罪名是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二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经营罪,行为人实施的是买卖未经伪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等证件、文件;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行为人实施的是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等证件、文件或者买卖伪造、变造后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等证件、文件。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对这些证件、文件的卖方、买方都应当依照本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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