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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4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没有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的处罚。 
  一、更新造林是已经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对已经采伐过的林地要更新造林,这是贯彻对森林资源实行“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方针的具体体现。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成熟的用材林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第三十五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二、本条所称的“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的”,是指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完成了采伐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面积、树种、株数等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可以是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根据本条规定,对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对拒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屡次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者经主管部门多次告知仍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等,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法规定的“补种树木”与“更新造林”不能混为一谈,这两种行为的性质不相同。“补种树木”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对于盗伐、滥伐或者其他毁林行为的行为人给予的一种带强制性的处罚,而“更新造林”则是依法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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